1.目的:
为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加强病案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完善病案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患者及患者家属、司法人员。
3.职责:
3.1负责为医务人员或患者提供病案利用与服务,严格执行查(借)阅及复印制度,保护患者隐私。
3.2严格执行查(借)阅及复印制度,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查(借)阅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活动。
4.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5.流程图:
无
6.内容:
6.1 病案查(借)阅制度
6.1.1 病案室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
6.1.2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护人员以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6.1.3 本院医务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借阅病案者,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6.1.4 医务人员查阅出院病历(案)可在本科室或病案室进行查阅,禁止对出院病案进行拍照,查阅后应当立即关闭系统,以保护患者隐私。
6.1.5 本院医务人员查阅病历(案),允许查阅本人所管属患者的既往所有病案资料,查阅本科室非本人管属患者的病案资料,需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看,跨科室查阅病案,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授权查阅。
6.1.6 病案归档后原则上一律不予外借。死亡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借出病案者,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所有借出病历(案),须于借出后7个工作日内归还(节假日顺延)。
6.1.7 借阅者应妥善保管病历(案),不得在原始病历(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者遗失。不得擅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6.1.8 为保证病案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调阅病历需事先预约,借出病历需按期归还。接受病案归还时需进行病案完整性检查,对未按时归还病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2 病历(案)复印制度
6.2.1 患者住院期间,病区不予受理患者复印病历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科主任同意后,由指定医护人员陪同到病案室进行病历复印,严禁将病历交由患者或者家属复印。
6.2.2 出院患者复印病历,应于出院后7个工作日(周末除外)按照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持有效身份证明,经医院病案室审核无误后方可复印。
6.2.3 公安、司法、保险机构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应按照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出具所要求的法定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查阅复印等手续。代理律师如需要调阅病历资料,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函(调查函或)及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复印。
6.2.4 临床科室因课题疗效观察或科研所需的病历资料,应由临床科室指派本科室工作人员完成所需病历的调阅。
6.2.5 外单位因公需要调阅(复印)单位职工病历信息,需由单位出具介绍信,经医院病案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
6.3病历(案)复印规定:
医疗机构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6.3.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6.3.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6.3.3保险机构;
6.3.4公安、司法机构。
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3.5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
6.3.6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如代理人为律师的,则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有效介绍函)、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或患者授权委托书);
6.3.7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6.3.8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为律师的,则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有效介绍函),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3.9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的介绍函,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以及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患者死亡的,则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3.10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定证明,以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至少同时有两人进行采集),并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6.4病历(案)复印范围:
6.4.1 医疗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病历资料: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检查和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注意事项:
6.4.1.1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6.4.1.2住院病人病历因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应经主管医师签字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并陪同患者或其代理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复印或复制。
6.4.1.3复印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加盖证明印记。
6.4.1.4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在复印完病历资料后随患者病历归档保存。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7.相关文件:
《安徽省病历书写规范(2015年版)》
8.相关附件与表单:
病案借阅登记表(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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